谢家集区法院发出全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切实关爱未成年人,用好未成年人保护“工具箱”,努力筑起坚实法律保护屏障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2月2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于2024年7月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明确婚生女小加(化名)由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加年满18周岁。离婚后,小加一直跟随李某在外地生活,今年年初,王某在未经李某允许的情况下将小加带走藏匿,并阻碍李某接回孩子,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依法裁定王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
收到申请后,谢家集区法院启动与区妇联、辖区派出所的多方协作联动机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深入了解矛盾背后的原因,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经法院审查,李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要件,遂裁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对李某监护权侵害的行为,禁止王某藏匿婚生女小加,并立即将其送回李某处。据悉,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淮南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抢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孩子的成长是单程的旅途,父母的爱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谢家集区法院“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发布,不仅是对人格权益保护的积极探索,也为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树立了典范。接下来,谢家集区法院将继续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延伸司法服务,规范当事人行为界限,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理性解决家庭矛盾,坚持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为其成长构建家庭、社会等全方位保障体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